口服乌帕替尼在中度至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受试者中的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试药招募

试药堂 45 2024-04-24 15:28:17

口服乌帕替尼在中度至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成人受试者中的不良事件和疾病活动度变化的试药招募

【试药适用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临床试验题目】

SELECT-SLE:一项在中度至重度活动性 SLE 受试者中评价乌帕替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3 期研究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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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入选条件】

1    受试者或其法定授权代表(如果当地法规要求)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或研究特定程序之前,自愿签署独立伦理委员会 (IEC)/机构审查委员会 (IRB) 批准的知情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2    筛选时年龄为 18-63 岁(含)的成人个体。    

3    愿意并能够遵守本研究方案中规定的程序。    

4    基线前的筛选期内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标准: - 血清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2.0×正常值范围上限 (ULN) -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 2.0×ULN; - 血清白蛋白 ≥ 2.0 g/dL (>= 20 g/L);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ANC) ≥ 1,000/L; - 血小板计数 ≥ 50,000/L; - 血红蛋白 ≥ 9 g/dL; - 根据简化的四变量肾病膳食改良 (MDRD) 公式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 (GFR) ≥ 30 mL/min/1.73 m2; - 尿蛋白/肌酐比值 < 2.5 mg 蛋白/mg 肌酐(282.5 mg 蛋白/mmol 肌酐)    

5    根据 2019 年欧洲风湿病协会/美国风湿病学会 (EULAR/ACR) SLE 分类标准,筛选前至少 24 周在临床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 (SLE)。    

6    筛选时,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 - 抗核抗体 (ANA)+(滴度 ≥ 1:80) - 抗双链脱氧核糖核酸 (dsDNA) + - 抗 Smith+    

7    hSLEDAI 6,其中 4 分为临床评分(不是基于实验室标准),在筛选时单独判定。基线访视时必须再次确认临床混合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活动指数 (hSLEDAI) 评分(不是基于实验室标准)≥4。狼疮性头痛或器质性脑综合征不计入合格性所需的 hSLEDAI 评分,但应记录在 hSLEDAI 中(如有)。    

8    筛选期间医生总体评估 (PhGA) ≥ 1。    

9    筛选前 6 个月内不得患有 III/IV 类狼疮肾炎,且接受过诱导治疗。    

10    当前不得接受血液透析(或其他形式的肾脏替代治疗)。    

11    筛选时不得患有活动性神经精神性 SLE(不包括狼疮性头痛)(根据hSLEDAI 或不列颠群岛狼疮评估组 (BILAG) 中符合 A 或 B 类评分标准的中枢神经系统 (CNS) 部分确定),或筛选前 6 个月内不得出现神经精神性 SLE(不包括狼疮性头痛)的体征或症状。    

12    对于具有已知的高危抗磷脂抗体特征(定义为狼疮抗凝物、双重阳性或三重阳性)15 且未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建议接受低剂量阿司匹林治疗,15 除非研究者记录了不服用低剂量阿司匹林的原因。对于抗心磷脂和抗-β2 糖蛋白-1,阳性阈值为 > 40 GPL 或 MPL。双重阳性表示以下指标中有两个阳性,三重阳性表示以下指标中有三个阳性:狼疮抗凝物、抗心磷脂免疫球蛋白 G (IgG) 或免疫球蛋白 M (IgM)、抗 β2 糖蛋白-1 IgG 或 IgM。    

13    存在符合修订版国际共识分类标准16的抗磷脂综合征且有无诱因静脉或动脉血栓形成既往病史的患者必须接受稳定和充分的抗凝治疗。    

14    受试者必须无感染现病史或既往史,定义如下: - ≥2 次带状疱疹发作,或≥1 次播散性带状疱疹或眼部带状疱疹发作; - ≥1 次播散性单纯疱疹发作; -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定义为在任何抗 HIV 抗体 (HIV Ab) 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中可检出 HIV 核糖核酸 (RNA); - 活动性结核病 (TB) 或符合 TB 排除参数(TB 检测的具体要求参见操作手册); - 对于日本的研究中心:筛选期间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呈阳性(耶氏肺孢子虫感染筛查)或连续两次 β-D-葡聚糖检测结果不确定; - 基线访视前 30 天内需要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 基线访视前 14 天内需要口服/肌内注射抗感染药物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 根据研究者的临床评估,存在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的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 COVID-19 感染:在 COVID-19 检测呈阳性的受试者中,无症状受试者如要入选研究,必须距 COVID-19 阳性检测结果至少 5 天。 如果在 24 小时内未使用解热药的情况下退热且其他症状改善,或者如果距 COVID-19阳性结果有 5 天时间(以晚发生者为准),轻度/中度 COVID-19 感染受试者可以入组。 研究者可根据受试者的健康状况酌情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 受试者不得存在以下证据: - 乙型肝炎病毒 (HBV):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 Ag) 阳性 (+)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c Ab) 阳性 (+)(以及乙型肝炎表面抗体阳性 [+],如果当地要求有规定)的受试者 HBV 脱氧核糖核酸 (DNA) 聚合酶链反应 (PCR) 定性检测呈阳性; - 丙型肝炎病毒 (HCV):在任何携带抗 HCV 抗体 (HCV Ab) 的受试者中,可检出 HCV 核糖核酸 (RNA)。    

15    受试者不得有以下任何医学疾病或障碍: - 近期(过去 6 个月内)出现过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接受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和主动脉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 需要持续使用免疫抑制剂的器官移植史; - 胃肠 (GI) 穿孔(阑尾炎或机械性损伤引起的胃肠穿孔除外)、憩室炎病史,或根据研究者判断,GI 穿孔风险显著增加; - 患有可能影响药物吸收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短肠综合征或胃旁路术;不排除有胃束带术/胃分段术史的受试者; - 有恶性肿瘤病史,成功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 (NMSC) 或局部宫颈原位癌除外; - 未受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持续存在收缩压 (BP) >160 mmHg 或舒张压 > 100 mmHg。对于已知患有高血压的受试者,在当前接受稳定剂量的抗高血压药物治疗期间,受试者的血压必须稳定至少 30 天。 - 不得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医学疾病史(狼疮或非狼疮原因造成)或研究者、艾伯维治疗领域医学总监 (TA MD) 或医疗行为数据审查委员会 (MCDRC) 认为会干扰受试者参加本研究或使受试者不适合作为候选者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任何其他原因。    

16    筛选前 6 个月内不得存在有临床意义(根据研究者判断)的药物或酒精滥用史。    

17    在完成第 52 周评估前,不得进行任何可能会影响研究程序或评估的计划择期手术。    

18    筛选时不得有任何临床相关或显著的心电图 (ECG) 异常。    

1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时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或无阳性),而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的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当地实践可能要求在基线时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 筛选时血清妊娠检测结果不明确的受试者必须不存在临床怀疑妊娠的情况或导致结果不明确的其他病理学原因,且必须在≥3 天后进行血清妊娠试验,以证明持续无阳性结果(除非当地要求禁止)。 - 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必须排除该受试者。 - 基线时尿妊娠试验结果不明确或不确定的受试者必须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必须排除该受试者。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研究第 1 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30 天采取至少1种方案规定的有效避孕方法(当地实践可能需要 2 种避孕方法)。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无需采取避孕措施。    

21    女性受试者在研究期间和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约 30 天内不得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考虑妊娠。    

22    受试者必须在基线前 ≥30 天接受稳定的背景治疗(口服糖皮质激素 [OCS] 除外,基线前必须接受 ≥14 天的稳定剂量治疗),且 - 抗疟药 [羟氯喹 ≤400 mg/天,氯喹 ≤500 mg/天,阿的平 ≤100 mg/天]; - 和/或泼尼松(或泼尼松等效剂量)(≤20 mg/天); - 和/或最多以下 1 种药物:硫唑嘌呤(≤150 mg/天)、吗替麦考酚酯(每日≤2 g)、麦考酚酸钠≤1,440 mg/天、来氟米特(≤20 mg/天)、环孢素、他克莫司、伏环孢素(≤23.7 mg 每日两次)、甲氨蝶呤(≤25 mg/周)或咪唑立宾(≤150 mg/天)    

23    基线前 30 天内不得接受 ≥40 mg 泼尼松等效剂量的糖皮质激素静脉 (IV) 或肌肉 (IM) 注射。基线前 30 天内不得接受关节内、扳击点或压痛点、滑囊内或腱鞘内糖皮质激素注射治疗。    

24    受试者必须在基线前未接受过以下治疗或因缺乏获益而停止以下治疗,或已完成以下适用的洗脱期或至少达到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 5 倍(以较长者为准): - 血浆置换为 ≥ 6 个月 - 利妥昔单抗、奥妥珠单抗、奥瑞珠单抗或其他 B 细胞耗竭疗法为≥1 年(或如果 B 细胞恢复至≥50 B 细胞/μL,则 OR ≥ 6 个月) - 贝利木单抗、anifrolumab、阿巴西普、任何抗肿瘤坏死因子 (TNF) 治疗或其他生物制剂为 ≥ 3 个月 - 环磷酰胺为 ≥ 3 个月 - 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 (IVIG) 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GCSF) 为 ≥ 1 个月 - 来那度胺或沙利度胺为 ≥ 1个月 - 强效阿片类药物为 ≥ 1 周 - 任何试验用药物为 ≥5 个半衰期    

25    既往不得暴露于 Janus 激酶 (JAK) 抑制剂(包括酪氨酸激酶 2 (Tyk2) 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市售乌帕替尼(瑞福®)、托法替布(尚杰®)、芦可替尼(Jakafi® 或 Opzelura®)、巴瑞替尼(艾乐明®)、peficitinib(Smyraf®)、阿布昔替尼(希必可®)、filgotinib(Jyseleca®)、fedratinib(Inrebic)、和 deucravacitinib(Sotyktu®)。    

26    为了避免在研究期间使用禁用的免疫抑制药物联合用药,既往暴露于以下药物的受试者需要在基线前完成下述洗脱期,或应至少为药物平均终末消除半衰期的 5 倍(以较长者为准): - 对于甲氨蝶呤、硫唑嘌呤、他克莫司、环孢素、伏环孢素、麦考酚酯、咪唑立宾:基线前≥ 30 天。 - 对于来氟米特:如果未遵循消除程序,则基线前≥8 周;如果遵循考来烯胺消除程序,则基线前≥11 天;如果遵循活性炭消除程序,则≥30 天(或根据当地说明书)。    

27    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已知的强效 CYP3A 抑制剂,或从研究药物给药前 30 天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不得全身性使用强效 CYP3A 诱导剂。从筛选至研究药物给药结束,受试者同意不使用对 CYP3A 有未知影响的草药或其他传统药物。    

28    受试者在基线前 28 天内(或当地要求的更长时间)不得接种任何具有复制潜力的活疫苗。不具备复制能力的活疫苗可以接种    

【排除】

1    请参阅入选标准    

【试药医院】

全国各地

招募老师微信号:shiyao552或shiyao662或shiyao991

或患者概况发送病情概况至:shiyaozhaom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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